各有關單位: 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34號令《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省經信委等部門印發的《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浙經信技術〔2010〕142號)、《關于印發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浙經信技術〔2010〕143號)、《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科技創新加快創新活力之城建設的若干意見》(市委〔2016〕16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加強和推進我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是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斷推進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建設創新活力之城的戰略需要。為鼓勵和支持我市制造業、高技術服務業和建設行業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機制好、在行業或區域內具有較好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以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不斷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動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制造業和高技術服務業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建設行業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認定 第五條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自主創新意識,企業技術創新運行機制、投入機制和激勵機制健全,具有較為完善的創新發展戰略、實施計劃和知識產權管理能力,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和運行提供良好的條件。 2. 企業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創新能力,綜合經濟技術指標和技術開發能力處于本市同行業前列,產品技術附加值高或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造傳統產業成績顯著,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3. 企業技術中心應具有較為完善的組織機構、產學研聯合創新的組織架構以及研究、設計、開發和試驗條件;具有穩定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財務單獨立賬,企業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 4. 企業技術中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研發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制造業、高技術服務業企業科技活動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5%以上;具有本科或以上學歷及中級或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低于技術中心職工總數的50%;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少于15人。建筑企業一級注冊執業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或勘察、設計等企業具有一級注冊執業資格或高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人員數量應不少于20名。 5. 制造業、高技術服務業企業上一年度的主營收入不低于6000萬元,其中高新技術企業不低于3000萬元;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其中高技術服務業企業不低于100萬元)。 建筑、房地產企業年結算收入不低于8億元,勘察設計企業年結算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建設行業技術中心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 第六條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企業征信系統黑名單。 第七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申請,每年組織一次。 第八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1. 申請認定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當分別向企業注冊地的經濟和信息化、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請材料(紙質材料一式1份,另附電子文檔)。 (1)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 (2)《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含需提交的報表及證明材料)。 (3)企業科技活動及相關情況表、企業科技項目情況表(參見國家統計局107-1、107-2表式及說明),其中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報表合并填報。 (4)企業年度審計報告(含財務報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其中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報表合并填報。 (5)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2. 縣(市)經信主管部門、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按照技術中心的認定條件,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文件分別報送市經信委、市建委。 3.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由市經信委、市建委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征求委內相關處室的意見。 4. 依據《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南》,由市經信委、市建委分別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數據核查和計算分析,提出評價結果。 5. 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由市經信委、市建委分別組織委內處室聯審,研究提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擬認定名單,分別在市經信委、市建委官方網站上公示無異議,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后予以公布。 6. 市經信委、市建委應在受理申報材料截至日起70個工作日內,公布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每3年進行一次評價,由市經信委、市建委確定當年需要評價的企業名單,各區、縣(市)經信、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審核意見分別報市經信委、市建委。 第十條評價程序: 1. 經認定的市級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企業注冊地主管部門提交如下評價材料: (1)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 (2)《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3)企業科技活動及相關情況表、企業科技項目情況表(參見國家統計局107-1、107-2表式及說明),其中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報表合并填報。 (4)企業年度審計報告(含財務報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其中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報表合并填報。 (5)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3. 市經信委、市建委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按照《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南》的規定進行評審,形成評價意見。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1. 評價得分在80分(含)以上同時位于全部參評企業技術中心前10%的為優秀。 2. 60分(含)以上至優秀以下的為合格。 3. 評價得分低于60分,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評價材料,或評價材料中有弄虛作假行為并經查實的,評價結果為不合格。不合格企業第二年繼續參加評價。 第十二條市經信委、市建委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公布評價結果。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三條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因更名需變更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名稱的,應向注冊地經信、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并附上工商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和變更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注冊地經信、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后分別報送市經信委、市建委辦理更名等手續。 第十四條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因股改、重組、搬遷等原因需變更企業技術中心依托單位的,應由新的依托單位按認定要求重新辦理申請手續,對符合要求的,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時間可連續計算,原依托單位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五條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因重組、搬遷等重大調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響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注冊地區、縣(市)主管部門,經注冊地經信、建設行業主管部門確認,行文報市經信委、市建委批準后,可暫緩當年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消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二)連續兩年評價不合格。 (三)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五)所在企業被列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企業征信系統黑名單。 (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第十七條市經信委、市建委對調整與撤銷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審核確認,并發文公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暫緩評價、調整、撤銷和更名結果,對撤銷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兩年內取消所在企業重新申請的資格。 第五章 管理和政策 第十八條 已認定的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按規定及時上報相關報表。 第十九條企業報送的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工作總結、評價材料以及相關報表,內容數據應真實可靠。 第二十條 已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無故不參加國家、省、市依法組織的企業技術中心正常活動,市經信委、市建委將督促所在企業進行整改,拒不改正的,將撤銷其技術中心資格。 第二十一條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列入國家、省、市有關項目計劃。 第二十二條鼓勵各區、縣(市)對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條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作為推薦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必要條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南等內容和要求,由市經信委、市建委另行制定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實行,《關于印發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杭經信聯技術〔2012〕8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委、市建委負責解釋。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根據國家、浙江省對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新要求,市經信委、市建委對《杭州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網上公示,公開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請將意見和建議于4月24日(星期二)前加蓋單位公章后反饋市經信委。